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政策要点与经办指南(第一节)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23-11-07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政策要点与经办指南(第一节)

第一节   制度改革政策要点


2015年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干部、职工的退休费由单位负责,而未实行社会统筹互济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都不缴费;退休费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配套改革了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保险福利制度。以1986年四项劳动制度改革为标志,在退休保障方面,将原来的企业保障改为统筹互济的社会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构成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从基金中支付基本养老金,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长短和多少计算,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最终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仍沿用原有退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因此,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二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制度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这项改革,对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最后一个难点,也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改革。

1、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人;只有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5年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2、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必须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3、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矛盾的焦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4、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三、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四、制度改革遵循什么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实行养老待遇与缴费金额多少、缴费时间长短挂钩,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建立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精算平衡、合理安排、量力而行,确定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后养老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准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概括起来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原则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在优化养老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六、制度改革包括哪些单位和人员范围?

单位范围包括:一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二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三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四是行政类事业单位;五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六是目前已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七是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八是目前暂未纳入分类范围的事业单位。

在职人员参保范围为: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人员。

退休(职)人员参保范围为: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改革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七、在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哪些内容?

(一)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在职人员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

(1)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

2.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按照国家批复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工作性津贴。

(2)生活性补贴。

3.统一的津贴补贴(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1)人民警察警衔津贴。

(2)海关津贴。

(3)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

(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

4.年终一次性奖金。

5.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基本工资提高部分。

2.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照省人民政府及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含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缴费基数。事业单位没有执行绩效工资制度的,暂按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执行。

3.统一的津贴补贴(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1)教龄津贴。

(2)特级教师津贴。

(3)护龄津贴。

(4)特殊教育补贴。

(5)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

(6)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

4.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八、如何核定单位和在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

(一)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6月份(2014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个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核定;2015年7月份至2016年6月份(2015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个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核定;2019年7月份至2020年6月份(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个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核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医保局、统计局统一公布”。

豫人社〔2019〕13号文件同时规定:“(三)统一缴费政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缴费基数项目的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二)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豫人社〔2019〕13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其中,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其中,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豫人社办〔2018〕134号文件规定,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当期统一实行实账积累。

十、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职业年金将有什么影响?

参保单位应在月底前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逾期不到账即为欠费;欠费计算起点为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职业年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欠缴将产生以下影响:

(一)欠费月份无论是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计入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足额到账时间计息,欠费月份不计息。

(二)欠费情况下,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不能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如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全国从2014年10月1日起统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改革实施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实施之月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薪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

参保人员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根据退休待遇管理环节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按月支付养老金(含以后年度待遇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继续计算利息。

十二、如何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全国从2014年10月1日起统一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4%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其中,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豫人社办〔2018〕134号文件规定,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当期统一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原参加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

十三、2014年9月30日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哪些纳入统筹项目由社保基金支付?

按以下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包括:

(一)基本退休(退职)费。

1.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基本退休费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及按国家和省规定基本工资提高部分。

(2)警衔津贴。

(3)海关津贴。

2.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以下人员提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计算的待遇。

(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

(2)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3)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

(5)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1.机关(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单位。

按照规范津贴补贴后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2.事业单位。

按照实施绩效工资后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三)退休后纳入退休费基数继续发放的其他项目。

1.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

2.教龄津贴。

3.护龄津贴。

4.特级教师补贴。

5.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

(四)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年加发的生活补贴。

(六)在本条前五项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外的其他待遇,养老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仍从原渠道列支。

十四、制度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如何实现平稳衔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是涉及到人员利益的重大改革顺利推进的成功经验,这次改革也采取同样办法。

(一)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二)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三)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十五、制度改革以后,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继续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对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豫人社〔2017〕74号)对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一)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二)2014年9月30日前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人员;(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符合豫劳险字(1982)第33号文件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部分教师退休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86号)对部分教师提高基本退休费问题进行了明确。(一)对象:符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老师;(二)提高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标准为:本人退休时岗位、薪级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100%-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三)发放办法:符合条件的教师在按照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提高基本退休费并按月发放,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仍从原渠道列支。

责任编辑: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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