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文峰区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2025年)的通告
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5-06-30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我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情况,现对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单公布如下:

  1.文峰区人民政府

  2.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文峰区宝莲寺镇人民政府

  4.文峰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

  5.文峰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6.文峰区西大街街道办事处

  7.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8.文峰区甜水井街街道办事处

  9.文峰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

  10.文峰区头二三街道办事处

  11.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办事处

  12.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13.文峰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

  14.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

  15.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

  16.文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17.文峰区教育局

  18.文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9.文峰区民政局

  20.文峰区司法局

  21.文峰区财政局

  22.文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文峰区自然资源局

  24.文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26.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7.文峰区商务局

  28.文峰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29.文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0.文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1.文峰区应急管理局

  32.文峰区审计局

  33.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4.文峰区统计局

  35.文峰区医疗保障局

  36.文峰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37.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

  38.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在文峰区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五)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涉及部门应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六)本通告发布后,2022年12月10日文峰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调整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知》(文法政办〔2022〕25号)同时废止。

  文峰区司法局

  2025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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