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文峰区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机制,有效聚合社会救援资源,提高综合灭火救援能力,高效有序应对处置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试行)》《安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阳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文峰区行政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救援。
1.4 火警分级
火警由低到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共五个等级,等级越高灾情越严重。
1.5 响应分级
对应火警分级,由低到高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五个响应等级。
1.6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把“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灭火救援指导思想贯彻始终,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文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二级和一级火警。发生三级及以上火警,应在本级火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提请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本预案启动后,火灾发生后,各部门在文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属地救援责任,落实各项部署指令。
——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国家队”作用,有效聚合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有力有序组织实施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坚持训战一致、平战结合。牢固树立战斗力标准,严格训练演练,强化信息共享,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练就科学高效、专业精准的过硬本领,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文峰区灭火救援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实施,并设置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根据火灾响应等级、现场处置程序及联勤联动工作实际制定组织指挥及相应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成员组成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2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宝莲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发改委、文峰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警大队、区文广体旅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卫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支队文峰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同志。
2.1.2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2)组织编制修订本预案,决定启动、调整和终止等级响应。
(3)组织、指导全区火灾事故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工作,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各项准备。
(4)掌握火灾态势发展,作出火灾事故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成立前方指挥部。
(5)统一调派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投入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6)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增援,并做好上级指挥部和跨区域增援力量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
2.2 办事机构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平时承担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
(2)具体负责编制、评估、修订《文峰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3)协调组织灭火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工作。
(4)接收、汇总、研判火灾事故信息,向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
(5)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时,在区级前方指挥部成立和到场前,调度指导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并视情调派工作组先期到场指导。
(6)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联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响应措施,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救援工作。
(7)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介入指挥时,配合做好上级指挥部和跨区域增援力量的协调联络、战勤保障等工作。
(8)完成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机构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以上响应时,成立区级前方指挥部,设在火灾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或区委、区政府指派的其他领导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现场消防救援队伍职务最高的领导、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担任的副指挥长具体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火灾类型及救援需要确定),主要职责是:
(1)赶往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2)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制定并实施灭火救援方案。
(3)向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根据救援需要提出处置建议和增援请求。
(4)协调、指挥到场救援力量参加火灾事故救援行动,协调、调派相关救援资源做好战勤保障工作。
(5)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前方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可调整所属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及职责。
3 接警和信息报告
3.1 接警
区消防救援大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支队调派命令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火情后,应当迅速补充了解起火时间、地址、场所类别、着火物质、火势蔓延、人员伤亡及被困等情况,预判火警等级。
3.2 信息报告
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调派命令后,要根据预判火警等级,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并向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信息。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要启动等级响应,并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要认真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4 等级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启动,适用于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或其它类火灾。
4.1.2 响应措施
调派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前往处置。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
(1)火灾已造成1—2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员认为Ⅰ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2.2 响应措施
在Ⅰ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进入战时响应状态,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并增调全区公安、医疗、电力、燃气、洒水车、大型机械等到场协同处置。
(2)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远程调度指导,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救援工作。
4.3 Ⅲ、Ⅳ、Ⅴ级响应
Ⅲ、Ⅳ、Ⅴ级响应均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响应启动时,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按照Ⅱ级响应标准组织现场火灾扑救工作。
4.3.1 Ⅲ级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向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汇报,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响应:
(1)火灾已造成3—5人以上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300-100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100-500平方米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前方指挥部认为Ⅱ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3.2 Ⅳ级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向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汇报,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响应:
(1)火灾已造成6—9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1000—2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500—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前方指挥部认为Ⅲ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3.3 Ⅴ级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向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汇报,决定是否启动Ⅴ级响应:
(1)火灾已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前方指挥部认为Ⅳ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对于Ⅲ Ⅳ Ⅴ级警情,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第一时间进行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按照市政府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进一步救援。
4.4 响应运行
4.4.1 响应启动
经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后,向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指挥长或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最高职务指挥员宣布启动。
4.4.2 等级调整
等级响应启动后,原则上只升不降,直至响应终止,调整响应等级由相应具有权限的机构负责。重大勤务、活动、节日期间,可视情提升首次响应等级。
4.4.3 响应终止
在人员营救疏散完毕、火灾彻底扑灭、完成火场清理和移交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5 灭火救援
5.1 力量调派
5.1.1 调派程序
(1)市内调派时,灭火辖区消防救援力量由市消防支队接警调度中心统一调度。需要跨区增援时,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2)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根据现场救援处置需要,第一时间联系铲车、钩机、洒水车及干砂、水泥等装备物资到场。
(3)成员单位及社会救援力量。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火灾事故救援等级响应的指令》《救援力量调度指令》(附件2-3),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等级响应措施,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联系、调派所属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可先临机调派出动,随后补发书面手续。
(4)民兵由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区武装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5.1.2 出动要求
各救援力量接到调派指令后,要立即集结队伍,按要求携带有效救援装备,快速安全赶往指定集结地点,行进途中按指定时间节点报告开进情况(人员、车辆、装备、行进路线、带队指挥员、联系方式等)。
5.2 火情侦察
现场火情侦察由第一到场的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当启动Ⅱ级响应等级时,根据火灾救援需要,公安机关共享起火单位内部监控及周边监控设备,核查比对人员出入情况和伤亡、被困人员信息;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侦检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和影响范围;区住建局共享城区自来水、燃气管网信息,提供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图纸资料,调派经纬仪监测起火建筑或装置稳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共享危险化学品单位基本情况;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按前方指挥部要求共享相关信息,调派、操作相关专业设备。
5.3 现场警戒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火情侦察情况,先期划定警戒区域。火灾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交警大队视情对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5.4 作战指挥
5.4.1 指挥原则
(1)前方指挥部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
(2)实行专业指挥,由灭火辖区消防救援大队拟制救援方案,报前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予以技术支持,分工督促任务落实。
(3)当报请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以上响应等级时,在上级指挥部到场前,由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实施属地指挥。
5.4.2 指挥权限
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救援力量、资源协助救援。
5.5 救人灭火
5.5.1 人员营救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所属及相邻单位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现火情或接到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指令后,要先期组织实施人员营救疏散。区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后,应当采取内攻搜救、外围转移、排烟降温等措施,优先保障遇险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起火单位内部遇险人员主要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营救疏散,其他救援力量要给予协同配合;起火单位周边受火势威胁的人员主要由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力量疏散。对已营救疏散的人员应当做好登记。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优势医疗救护资源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5.2 火灾扑救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员工及所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区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后,负责组织实施火灾扑救行动,其他救援力量要给予协同配合,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区住建局负责切断区域燃气,协调市政水源管理部门做好区域加压供水保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派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配合采取关阀断料、倒罐输转、紧急排空等工艺处置措施;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联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切断或恢复区域供电;现场其他危险源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消除,为灭火行动创造有利条件。
5.6 战勤保障
5.6.1 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以公网、专网通信方式为主。前方指挥部专网通信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保障,其他参战救援力量内部专网通信分条线自行负责保障。
5.6.2 装备器材保障
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现场需要,协调调集洒水车、铲车、钩机到场。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时,区住建、交通、环卫等部门负责调派洒水车、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等支援。其他所需车辆装备,报前方指挥部批准后统一调派。
5.6.3 物资保障
火灾事故发生后,优先由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障救援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援需要时,可逐级申请粮食和物资储备机构调拨物资支援;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应当同时告知区政府。
5.6.4 生活保障
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协调安全、可靠场所,紧急调拨、采购各类生活物资,做好一线救援人员饮食、住宿、洗浴等生活保障。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上报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餐饮、宿营、淋浴等车辆,配合做好一线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5.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力量赶赴火场,协调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根据伤员数量、伤情严重等情况,采取现场急救、就近救治、转诊救治等措施实施医疗救护。
5.7 安全管控
任何人员不得下达对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作战指令。主管部门对所属参战救援力量的作战安全工作负责。进入火灾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经前方指挥部同意,并佩戴齐全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处置规程。前方指挥部要设立现场安全员,提前统一明确撤离信号和路线,发现危险征兆应当示警避险。参战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预设紧急救援小组,全力营救遇险被困的救援人员。
5.8 信息发布
在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救援信息,并在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人员伤亡、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等情况。重特大火灾事故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同时应当符合区委区政府相关信息上报的时限要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由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进行。
5.9 火场清理与移交
明火扑灭后,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必要时留下必需力量监护。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次生环境污染。区卫健委负责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参战救援力量撤离归建。撤离火场前,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起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5.10 后期处置
5.10.1 善后处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负伤、致残或牺牲的救援人员,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卫健委、区民政局负责协调优势医疗资源实施医疗救治,并按照国家、市相关规定给予抚恤。
5.10.2 战评总结
坚持“每战必评”,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总结火灾事故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Ⅱ级及以上响应结束后,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市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总结。
5.10.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区委、区政府、区人社局负责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委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10.4 补偿措施
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偿。
因火灾事故救援临时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由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偿。
6 保障机制
6.1 制度保障
6.1.1 工作会商制度
(1)专题联席会商。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火灾易发高发期,可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或视频调度。
(2)作战方案会商。区级前方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救援队伍指挥员会商火灾事故救援方案。
(3)重大决策会商。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对涉及火灾事故救援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6.1.2 信息共享制度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共享道路监控、道路桥梁、供水和燃气管网、危险化学品、气象预警、社会救援力量等基础信息资源。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信息资源。
6.1.3 值班值守制度
区消防救援大队实行24小时驻勤战备制度,其他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要明确值班调度电话,保持全天候联络畅通。启动等级响应后,除参加区级前方指挥部和区级后方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外,接到指令的其他成员单位要进入响应状态,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并报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1.4 督导检查制度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对全区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成员单位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按分工对各相应行业领域的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6.1.5 工作考核制度
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纳入区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范畴,每年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实地考核。
6.2 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保障
6.2.1 救援队伍保障
区财政局要全力保障区消防救援各项建设工作,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镇(街道)、农村(社区)、社会团体等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将矿山救护、卫生防疫、工程机械抢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力抢险等社会救援队伍纳入救援力量和调度指挥体系。相关主管成员单位要指导加强本行业领域社会救援队伍建设。
6.2.2 救援资金保障
火灾事故救援基层基础建设要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救援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
6.2.3 救援装备储备
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地火灾事故救援需要,建强本级消防救援战勤装备物资储备库(装备器材库)。
6.2.4 救援物资储备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救援职能,储备、更新相应救灾物资。调用时由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物资调用命令,同级主管部门负责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6.3 专家技术保障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建筑、危险化学品、石油(煤)化工、通信、宣传、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专家组平时向各类救援队伍提供专业咨询和培训指导,启动等级响应后按要求到场或远程辅助决策。专家的调派由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所属单位要支持、鼓励专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救援力量投送方式以公路运输为主。区交通局负责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调集可利用交通运输工具,开辟救援力量公路运输“绿色通道”,保障快速投送、优先通行。区交警大队负责适时通报道路通行情况,引导救援车辆通行,并按规定对火灾发生地周围区域实施定向、定时交通管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7.2 预案演练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综合实战演练制度,定期举行综合实战演练,不断提高联合救援能力。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启动火灾事故救援等级响应的指令
3.救援力量调度指令
附件1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全区火灾事故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统筹指导涉及火灾事故重大舆情的处置和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火灾事故救援新闻报道和消防知识科普宣传。
区武装部: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协调民兵参加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区发改委:审核全区灭火救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区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灭火救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预算投资项目实施;负责重要物资和交通协调保障。
文峰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封闭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协助对死亡和受伤人员,进行死因和伤情鉴定等相关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适时通报道路通行情况,引导救援车辆通行,并按规定对火灾发生地周围区域实施定向、定时交通管制。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火灾事故救援处置经费预算和使用监督。
区人社局:按照国家、省和区里有关规定,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生态环境文峰分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定火灾中排放的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害)物质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次生灾害。
区住建局:与区消防救援大队建立火灾事故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协调市住建局及时提供火场临近区域城区自来水、燃气管网情况,协助做好火场供水、关闭燃气管道,防止次生事故发生。派遣建筑结构专家到场,对起火建筑结构进行安全分析评估;组织工程车辆装备的供应,及时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灭火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区卫健委: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护,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业队伍参与危化品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负责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提出意见建议;督促社会救援队伍加强执勤战备,根据需要调派社会救援力量协助参与救援工作;指导所在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大数据管理局:联系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将消防水源、火灾高危场所地理信息等纳入“智慧城区”的数据库,并进行汇总分析,为灭火救援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支撑。
区商务局:根据管理权限,配合相关部门对发生火灾的场所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场所的基础信息,参与对列管企事业单位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消防知识科普宣传。
区民政局:根据群众受灾情况和生活困难程度,根据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区教育局:根据管理权限,配合相关部门对发生火灾的场所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场所的基础信息,参与对列管企事业单位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消防知识科普宣传。
区工信局:根据管理权限,协助消防救援大队做好区域消防工作,参与对列管企事业单位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消防知识科普宣传。
区文广体旅局:根据管理权限,配合相关部门对发生火灾的场所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场所的基础信息,参与对主管单位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消防知识科普宣传。
区环卫中心: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调派洒水车辆,做好区域加压供水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配合消防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研判火警信息,及时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和灭火救援建议;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搜救人员、扑救火灾;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
附件2
启动火灾事故救援等级响应的指令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年 月 日 时, 区 (单位名称)发生火灾,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Ⅳ级/Ⅴ级响应。接此指令后,请立即进入响应状态,到 (指定具体地址),执行 任务(根据指挥部下达任务),并将联络电话报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文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年×月×日
附件3
救援力量调度指令
(救援力量主管成员单位):
年 月 日 时, 区 (单位名称)发生火灾。根据火灾救援需要,经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现调用你单位主管的 (救援队伍名称)参加救援。
请你单位通知该队伍立即集结 (所需人员、装备数量规模),快速赶往 (救援现场详细地址),集结完毕后将带队指挥员、人员装备情况、行进路线等信息报告我办。行进途中以 分钟为时间节点向我办报告开进情况。
后方指挥部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现场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文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盖章)
×年×月×日